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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2010年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52号)精神,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2010年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使用和管理,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总量控制、绩效优先、集中管理、分类使用、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强化引导”的总体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无锡市辖区范围内获得2009年度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命名,具有发展潜力、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农民带动能力强,以及有培育前途的成长型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
具体范围:
(一)为提高农产品加工项目的科技含量,以及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档次而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引进先进设备)。
(二)扩大市场建设规模,完善市场服务功能,促进本市市级以上名牌农产品销售和向外推介的项目。
(三)建立优质安全的设施化、现代化原料基地,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项目。
(四)定单生产、保护价收购,与本地农户形成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申报扶持资金的条件和要求,按照无锡市农业委员会、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度无锡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锡农委[2010]139号、锡财农[2010]99号、锡发改农[2010]13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扶持资金分贷款贴息和定额补助两种扶持方式,申报单位可按支持重点分别申报贷款贴息项目或定额补助项目,二者不可兼报。
(一)贷款贴息项目
对定单生产、保护价收购、与农户形成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贴息项目采取半贴方式,即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额度,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二)定额补助项目
定额补助项目申报的对象为今年新建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必须按市财政补助资金的1:1落实自筹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市农委根据有关政策意见和无锡市实际情况,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资助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 区级初审。由各市(县)区农林(地经)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发改委(局),按规定程序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
第九条 市级评审。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相关参与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评分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打分,择优提出扶持项目建议,必要时可对资助申请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扶持资金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参与部门完成项目审查和评审;
(二)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拟订扶持资金项目资助初步意见,并联合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下达引导资金项目资助计划;
(三)获批准的资助单位与市农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具体明确项目预期绩效目标、项目开发周期、资金使用范围等,并作为绩效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扶持项目确定后,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专项资金绩效拨款的有关要求拨付相应资金,并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拨付和核算应严格按照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实施细则〉的通知》(锡财农[2002]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锡财农[2003]117号)规定,实行市(县)、区级财政报账制,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三条 各地农林、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农委、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报送年度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实行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按以下程序进行绩效评价:
(一)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年度结束后,扶持资金使用单位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和相关绩效评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相关真实、准确、有效的数据和资料,报市农委审核汇总,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
(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使用与确立的标杆的吻合情况、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资金的支出结构、使用效果及资金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 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绩效评价报告落实整改措施,并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完善。
第十六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不予拨付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项目扶持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管理规定的,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组织修订。